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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决定对三只羊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894.91万元


合肥市调查组通报“三只羊公司”有关问题调查结果,图为三只羊集团logo

合肥市联合调查组9月26日通报,9月19日,合肥市成立联合调查组,针对近期网络反映的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羊公司”)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带货“香港美诚月饼”“澳洲谷饲牛肉卷”的调查情况

三只羊公司受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直播推介“香港美诚月饼”时称“香港美诚是一家专门做高端月饼的大品牌,已经做了将近20多年”,强调“美诚的、香港的、高端的月饼”等卖点,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图为三只羊的直播间截图

三只羊公司受湖北鲜多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多裕公司”)委托,直播推介“澳洲谷饲牛肉卷”,鲜多裕公司提供的推介信息宣称该产品为原切肉。三只羊公司在未获取原切肉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根据鲜多裕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推介。鲜多裕公司实际发货的肉品为调制肉。上述行为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

二、带货“御徽缘梅菜扣肉”“兔年生肖茅台酒”的调查情况

三只羊公司受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橙优选”)委托,直播推介“御徽缘梅菜扣肉”。该产品系小橙优选从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采购。小橙优选向三只羊公司提供的推介信息称产品原料为五花肉,直播内容与推介信息一致。小橙优选和东辉公司合同约定“应使用五花肉制作梅菜扣肉”,并派员在东辉公司驻场品控。三只羊公司通过查验资质、查看检测报告、样品试吃、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验。联合调查组对东辉公司、小橙优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被询问人均确认“御徽缘梅菜扣肉”原料为五花肉。经查证财务账目,小橙优选按照以五花肉为原料的梅菜扣肉价格支付货款。结合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账目清单等,证实小橙优选提供的“御徽缘梅菜扣肉”原料为五花肉。

三只羊公司与杭州玖到家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易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紫气东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签订《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约定三只羊公司为委托方直播推介“兔年生肖茅台酒”,明确三只羊公司仅为委托方提供直播推介服务,委托方负责发货并保证商品质量。三只羊公司在直播中,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推介商品。针对网上关于部分发货商品与正品不符的信息,因发货方在外市,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将相关线索移送发货方所在地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三、处理意见

1.依据《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拟决定对三只羊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894.91万元。

2.针对三只羊公司直播带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对在工作过程中失察失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将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非常感谢网民和消费者的理解和监督,我们将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直播带货行业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件回顾

是否“护犊子”?美诚月饼的四个待解之问

“疯狂小杨哥”(张庆杨)及“三只羊”旗下主播带货的“香港美诚月饼”中秋节期间引爆舆论场。

9月17日,“三只羊”所在地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通报称,已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立案调查。18日,涉事月饼厂家所在地市监局通报称,“香港美诚月饼”商标确在香港登记注册,但实际由内地公司加工生产。

一前一后两则通报并未消除网络质疑声,合肥高新区市监局的通报是否仅针对美诚月饼事件?是否“护犊子”?美诚月饼算不算香港品牌?“三只羊”误导消费者意味着什么……

官方通报后,疑问仍有待进一步澄清。

待解之问一:合肥高新区市监局的通报是否仅针对美诚月饼事件?

9月17日,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的通报称,已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立案调查。

该通报立即引发网络极大关注。有网友注意到,“疯狂小杨哥”及“三只羊”被曝光的梅菜扣肉“槽头肉事件”、假牛肉卷等并未出现在监管部门对外发布的通报中。

此前,9月4日,“三只羊”联合创始人卢文庆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称,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梅菜扣肉“槽头肉事件”,“三只羊”没有受到任何相关部门处罚。

5日,合肥高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截至目前“三只羊”确实未受到处罚,主要原因为,消费者在“三只羊”直播间购买梅菜扣肉,收款方是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湖北小橙优选才是销售者;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生产厂家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者;“三只羊”只是广告发布者。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资金流向“三只羊”。

至于假牛肉卷事件,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疯狂小杨哥”曾为“鲜多裕澳洲谷饲牛肉卷4斤”带货。此后“鲜多裕”因将合成牛羊肉卷虚假宣传为“原切肉”,被罚款50万。

9月11日,武汉青山区市监局回应澎湃新闻表示,确实有该处罚。合肥市监局表示,已关注到该情况。但国家企业信用系统中依然没有“三只羊”的行政处罚信息。

此外,“疯狂小杨哥”及“三只羊”还被卷入茅台酒、吹风机等纠纷中。

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本次立案调查是仅针对美诚月饼,还是包括前述其他事项?9月18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始终无人接听。


图为“美诚月饼”的网传广告图

待解之问二:“误导消费者”意味着什么?

本次事件中,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中所称的涉嫌“误导消费者”的定义是什么,带货直播间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误导消费者”做出定义性规定,但其多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邢鑫指出,所谓“误导消费者”,简而言之,就是指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认定中,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其一般具有如下特征:虚假性。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部分真实但整体上具有欺骗性;误导性。信息的表述方式或者呈现方式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故意性。经营者明知信息不真实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仍然进行宣传;因果关系。误导行为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邢鑫认为,本次事件中,商家和带货主播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违反《消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

具体而言,鉴于美诚月饼实际未在香港生产销售,如果主播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存在“美诚月饼产自香港、在香港销量高”等明示或暗示的宣传话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影响购买决策,则构成虚假宣传。如果情节严重,则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如果商家或主播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市场优势,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美诚月饼的配料表

待解之问三:仅商标注册在香港,是否能叫香港品牌?

直播回放视频显示,“疯狂小杨哥”及“三只羊”旗下主播在直播间强调美诚月饼是“香港高端品牌”、“香港大牌”,月饼里是黑松露,还是米其林大师调制的。

广州花都区市监局在9月18日发布的通报提到,香港美诚食品集团在香港注册有“美诚”、“香港美诚月饼”、“MEISUN”等核准在月饼商品上的商标,其把商标授权给广州美诚食品公司使用,广州美诚食品公司委托广州美诚科技公司加工“香港美诚月饼”产品。

“我国大陆及香港法律均不存在对此类情况的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从法律角度出发,能否宣传为‘香港品牌’系公司自由。但如果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虚假内容,则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邢鑫告诉澎湃新闻,从法律原则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者是对于执法主体的约束,后者指只要公民没有违反公法领域的禁止性规范和私法领域的强制性规范,公民就享有广泛的自由。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也指出,根据最新通报,涉事月饼厂商的行为并不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核心问题在于这种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

“比如产品在宣传中自称是香港的高端品牌、大牌子等,实际上只是在香港注册,并未在香港生产销售,也并未获得消费者认可,这离消费者理解的‘香港高端品牌’‘香港大牌’是不符的。”陈音江说,经营者在直播或销售过程中一再强调“香港品牌”“香港月饼”,而没有全面、真实地披露月饼的生产和品牌信息,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香港的成熟月饼品牌,或者在香港获得市场认可的知名品牌,从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购买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涉嫌误导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美诚月饼品牌方或出品方,陈音江也认为,如果其在产品包装上的标注信息故意突出“香港品牌”,而没有真实全面地披露商品信息,同样涉嫌误导消费者,同样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待解之问四: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美诚月饼事件”引发关注后,罗永浩在直播间称,(旗下)小的垂类直播间也曾售卖涉事产品,如果消费者在“交个朋友”的某一个直播间买过美诚月饼,可以退一赔三。

而据媒体报道,有消费者称在“三只羊”旗下直播间买到美诚月饼,联系网店客服未退货成功,联系官方商家也明确表示不给退货。“他们回复称,月饼属于特殊时令产品,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要求。”

消费者如何维权?退一赔三是否合理?

陈音江认为,消费者在直播间消费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直播间在显著位置标明了真实销售商家名称等信息,消费者可以找销售商维权。如果直播间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销售商家信息,消费者可以找直播间运营者进行维权。平台和直播间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权。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商家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邢鑫认为,根据《消保法》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里的“欺诈行为”不同于前文提及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也不必然构成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认定是基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的行为,在实践中需结合情况具体分析。在美诚月饼事件中,带货主播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之嫌,甚至可能构成欺诈。

涉事企业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邢鑫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包括责令涉事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企业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退货退款以及可能的三倍赔偿等。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如若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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